2024-11-27 16:20:59
第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黃河流域以及黃河流經省、自治區其他黃河供水區相關縣級行政區域的用水單位用水超過強制性用水定額,未按照規定期限實施節水技術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黃河流域以及黃河流經省、自治區其他黃河供水區相關縣級行政區域取水量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單位未安裝在線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違反本法規定,在線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黃河流域農業灌溉取用深層地下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